摘要: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3月初至4月23日間,被告人強宜偉、封勝利在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人民中路鐘茂大廈二樓合伙經營“木緣坊”SPA店,招募、組織馮某、項某、于某等賣淫人員,采用外圍營銷(提成50元-80元/單)、大門上鎖、接送嫖客、隱秘方式記賬、約定比例提成(與賣淫女五五分成)等方式,在該店內以人民幣468元或498元/次的價格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共計收取160500元。...
原公訴機關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封勝利,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蘇省連云港市灌南縣。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常州市武進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強宜偉,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景洲,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市轄區息縣。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3月初至4月23日間,被告人強宜偉、封勝利在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人民中路鐘茂大廈二樓合伙經營“木緣坊”SPA店,招募、組織馮某、項某、于某等賣淫人員,采用外圍營銷(提成50元-80元/單)、大門上鎖、接送嫖客、隱秘方式記賬、約定比例提成(與賣淫女五五分成)等方式,在該店內以人民幣468元或498元/次的價格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共計收取160500元。
其中,被告人強宜偉系該SPA店的合伙人之一,負責在網上聯系營銷人員招攬嫖客、招募賣淫女、收銀記賬、結算營銷提成及賣淫女報酬、安排賣淫人員上鐘等,提成30%,個人非法獲利39162元;
被告人封勝利系該SPA店的合伙人之一,負責收銀記賬、安排賣淫人員上鐘、招攬、接送嫖客、觀看監控等,提成20%,個人非法獲利26108元;
被告人王景洲除雜務外,幫助接送、招攬嫖客,收取50元/單的提成,個人非法獲利37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16時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湖塘派出所民警在該SPA店二樓后門口進行伏擊守候時,當場查獲三被告人及馮某等涉嫌賣淫人員,并扣押記賬單、手機、收款碼等物品。案發后,被告人王景洲已退出非法獲利3700元。
原審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強宜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判處被告人封勝利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王景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預繳);責令被告人強宜偉、封勝利分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39162元、26108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幣3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中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