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彭某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招募、糾集等手段,組織、策劃、指揮10多名失足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妮、張某慶等人明知鄭某、彭某均實施組織賣淫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創造便利,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至2018年,梧州市的鄭某、彭某等人以推油按摩為幌子,雇傭多名失足女性在梧州市多家酒店進行賣淫活動,12月13日,梧州市長洲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鄭某、彭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鄭某、彭某均(另案處理)合股成立凱悅茶莊,先后以梧州市紅嶺路某酒店五樓、新興二路某酒店七樓、紅嶺路某酒店二樓為據點,以經營推油按摩的名義,組織、領導以賣淫為主的犯罪集團,由被告人彭某均負責賣淫團伙的日常經營管理。鄭某則糾集、雇傭被告人黃某妮、張某慶、曾某輝等人,以經營浴足、按摩推拿的名義,招募、糾集李某宇、黃某紅等10多名女子進行賣淫活動。


在賣淫團伙中,每一位被告人都有明確的分工,分別負責收銀、記賬、通知失足女性交易、為賣淫團伙把風及發送信息招攬客人等。2018年2月1日凌晨,公安機關在某酒店二樓對這個團伙進行查處時,現場查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鄒某等人。經對鄭某等人組織賣淫案違法犯罪所得進行司法會計鑒定,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間,涉案金額合計2757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彭某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招募、糾集等手段,組織、策劃、指揮10多名失足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妮、張某慶等人明知鄭某、彭某均實施組織賣淫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創造便利,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羅豪 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