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3月31日,甘肅酒泉肅州區檢察院披露了此案細節。男子郝某某1973年出生,其在甘肅酒泉市肅州區成立公司,對外掛牌“某某湯泉洗浴”,經營以洗浴、住宿、餐飲、按摩等為內容的營利性經營業務。2021年8月11日23時許,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檢查發現,郝某某在其經營的該場所三樓包間內,有胡某某、張某甲、張某乙3名賣淫女涉嫌候場賣淫。...
甘肅酒泉男子郝某某成立一家溫泉洗浴會所,在當地以洗浴住宿餐飲按摩為幌子,容留多名賣淫女子從事色情服務活動。最終該窩點被查。
男子郝某某1973年出生,其在甘肅酒泉市肅州區成立公司,對外掛牌“某某湯泉洗浴”,經營以洗浴、住宿、餐飲、按摩等為內容的營利性經營業務。
2021年8月11日23時許,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檢查發現,郝某某在其經營的該場所三樓包間內,有胡某某、張某甲、張某乙3名賣淫女涉嫌候場賣淫。
經進一步偵查查明,郝某某自2021年7月開始在該場所三樓包間內容留賣淫女駐場賣淫。于2021年7月23日3時許,容留賣淫女張某甲與嫖客羅某某,以1921元的包含嫖資費用和300元的單獨嫖資費用,先后兩次發生性關系;于同年7月31日22時許,容留賣淫女胡某某與嫖客石某某,以1521元的包含嫖資費用,發生一次性關系。
檢察機關認為,郝某某以公開經營場所為掩蓋,以牟利為目的,容留3名賣淫女候場賣淫,實際查明2名賣淫女賣淫3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在肅州區法院一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