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雪珊立刻撥打了120,并和謝春麗一起把蔡春田送到了醫院。江雪珊立刻撥打了120,并和謝春麗一起把蔡春田送到了醫院。蔡春田把酒店和江雪珊、謝春麗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109萬余元。...
廣東肇慶市,男子喝了點酒,邀請一個女性朋友一起去水療館放松身心。因在男賓區不慎摔倒在地導致昏迷不醒。家屬花費百萬醫藥費后,男子被鑒定為因顱腦損傷致左側偏癱屬四級傷殘、開顱術后致十級傷殘,事后男子越想越憋屈,一紙訴狀將酒店和女性朋友起訴
(消息來源: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
事情發生在上一年的12月末。
蔡春田,50多歲的已婚男人,和江雪珊只是普通朋友,平時很少接觸。
那天晚上11點多,蔡春田喝了些酒,他發了個語音給江雪珊,邀請她去當地一家商務酒店的水療中心。
江雪珊同意了,并叫上了她的好友謝春麗一起去。
到了酒店,蔡春田進了男士區,江雪珊和謝春麗則去了女士區。
沒多久,酒店員工發現蔡春田頭部流血,昏迷在水療池邊。
員工們急忙處理了蔡春田的傷口,給他穿上衣服,并通知了江雪珊和謝春麗。
江雪珊立刻撥打了120,并和謝春麗一起把蔡春田送到了醫院。
醫院診斷蔡春田有嚴重的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側鼻骨骨折,還有雙肺感染。
他在醫院住了兩個多月,醫療費用20萬元。
蔡春田出院后,感到非常委屈,他申請了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他的顱腦損傷導致了左側偏癱,評定為四級傷殘,而開顱手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
蔡春田把酒店和江雪珊、謝春麗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109萬余元。
他還申請凍結了酒店和江雪珊、謝春麗等人的存款。
庭審期間,蔡春田聲稱是江雪珊邀請他的,他認為酒店的水池布局有問題,安全措施不足。
他還指責酒店和江雪珊、謝春麗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導致他受到這么重的傷。
考慮到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可能不會得到支持,蔡春田后來把賠償金額降到了61萬余元。
酒店方面則覺得很冤枉。他們指出,酒店已經放置了安全提示牌,告訴顧客酒后必須有人陪同。
事發區域的地板是防滑的,提供的拖鞋也是防滑材料,工作人員在發現蔡春田摔倒后,立刻聯系了他的朋友并撥打了120。
酒店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蔡春田的受傷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江雪珊在反駁蔡春田,指出是蔡春田邀請她的,她只是普通朋友,參加水療只是私人活動,她既不是場所管理人,也不是活動組織者,對蔡春田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她還指出,雖然和蔡春田一起去水療,但男女是分開的,水療并非高風險活動,她無法預知蔡春田會發生意外。她認為蔡春田的受傷是一個意外。
謝春麗的觀點和江雪珊差不多,她表示之前并不認識蔡春田,認為這件事和她沒有關系。
那么,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認定這件事呢?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某人的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損害,并且這個行為是由于過錯造成的,那么這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蔡春田在酒后參與水療活動,導致自己受傷。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盡管酒店貼出了安全提示,但是酒店工作人員在感知到蔡春田酒后狀態時,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來阻止他進入水療區或者加強對他的看護。
因此,酒店在這方面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江雪珊的責任,雖然她和蔡春田只是普通朋友關系,但由于她知道蔡春田飲酒后仍與其相約去水療,她應當對蔡春田的安全有一定的關注。
江雪珊沒有履行提醒和勸阻的義務,因此也有一定的過錯。
謝春麗的情況則不同。她并不認識蔡春田,也不了解他的飲酒狀況。因此,認定謝春麗對此事沒有責任。
蔡春田自己也有責任。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應當意識到酒后進行水療的危險性。他對自身的安全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以上各方的責任和過錯,法院最終判決酒店承擔17%的責任,江雪珊承擔3%的責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參與任何活動時,都需要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在公共場合,特別是涉及到身體安全的場所,更需要注意個人行為的后果。
同時,這也提醒經營場所和活動組織者,他們有義務確保顧客的安全,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可能的風險。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認識到,安全不僅是個人的責任,也是社會共同的責任。
對此你們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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