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10月,阿梅與老張二人共同出資,在樊城區某醫院旁租房開了個足療按摩店,并于同年11月4日辦理了工商登記,經營者登記為阿梅。金女士住院治療25天,花費醫療費988101元,其中老張墊付775420元。...
通訊員 李欣蔓
肩部疼痛、頸椎不適......遇到這些情況,很多人會選擇去美容院、足療店通過拔火罐、刮痧等保健項目來緩解疼痛。然而,這看似普通的拔火罐,卻讓市民金女士遭了罪。
2016年10月,阿梅與老張二人共同出資,在樊城區某醫院旁租房開了個足療按摩店,并于同年11月4日辦理了工商登記,經營者登記為阿梅。
2017年5月12日,市民金女士覺得肩膀酸痛,于是前往該足療店,想通過按摩、拔罐緩解不適。看到老客戶金女士來了,老張殷勤地上前親自為其服務。
拔罐過程中,老張右手拿著蘸滿酒精的火把夾子,左手持打火機將火把點著,匆忙中,燃燒著的酒精滴落在金女士后背,老張急忙用手去拍打,可火焰太燙,幾下都沒有拍熄,火勢反而越來越旺。發現后背著火的金女士立刻尖叫起來,從按摩床滾落到地上,在地上左右滾動數圈后,背上的火焰方才熄滅。老張等人急忙將金女士扶起,送至醫院進行治療。
金女士住院治療25天,花費醫療費9881.01元,其中老張墊付7754.20元。出院診斷為:左上肢、后軀、頸部火焰燒傷TBSA7%深二度。出院后,金女士數次換藥,支付醫療費140元,購買倍舒痕、美皮護、壓痕套等花費5608元。
同年5月25日,金女士向樊城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因金女士與阿梅協商數次未果,最終,樊城區消費者委員會出具投訴終止調解通知書。不久,金女士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查明,2016年10月,阿梅與老張簽訂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二人合伙投資,各出資43650元;經營期內,如在工作中出現任何風險,各自承擔,不得牽連任何人。2017年9月,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該足療按摩店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注銷登記。
本案中,原告金女士到二被告合伙經營的足療按摩店(已注銷)接受拔罐服務過程中,因老張操作不慎被燒傷,被告老張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權,存在過錯,故對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阿梅作為合伙經營者,對此侵權之債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老張辯稱,原告被燒傷系因其抬頭引燃頭發所致,原告自身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且其是足療按摩店雇員,應由被告阿梅承擔責任,均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阿梅辯稱,足療按摩店系與老張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伙協議規定了誰出事,各自承擔責任,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的損失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合計20905.3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金女士的上述損失,由被告阿梅、老張予以賠償,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扣減老張支付的7754.20元,阿梅、老張連帶賠償金女士各項損失共13151.10元。老張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