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足浴店只付荊女士一半工資,剩余一半擬在3月份給付,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月1日,市民荊女士向華商報-二三里記者反映,她于去年10月15日到咸陽抗戰北路水木和足療養生會所上班,“當時我和經理也談好了,應聘按摩技師的月薪保底是一萬元,我也就順利入職了,但是12月11日通知說是從當月1日起,我們的工資開始不保底了,按提成算。”

據悉,當時荊女士認為足療店的做法不地道,“這個通知非常緊急,以前也沒有說過,如果按新標準的話,我的工資就會減少許多,所以當天我就辭職離開了。”
但讓荊女士沒有想到的是,按照新規定算,她12月干了11天,工資共計2464元,直到現在也只發放了一半為1232元,“還有1232元一直沒發,我微信問對方,也不理睬,不知道什么時候給我發完剩下的錢。”

水木和足療養生會所文經理表示,“荊女士離開時我們是給她說過的,店里是每月20日發工資,12月20日那天將她11月工資發放完畢。但去年由于疫情影響,12月的工資會分兩次發放到她手上,1月20日剛復工,所以沒有發,延期到2月20日給她發了一半,預計3月20日會將剩下的1232元發放完畢。”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足浴店只付荊女士一半工資,剩余一半擬在3月份給付,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足浴店的行為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足浴店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荊女士加付賠償金。
趙良善建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即荊女士可先向足浴店所屬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由勞動監察大隊調處;亦可向足浴店所屬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正裁判。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足浴店所屬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華商報記者 楊寧 編輯 陶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