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體信息如下: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延市監處罰〔2023〕534號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市勝利街興源洗浴中心行政相對人類別個體工商戶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10229MA00BYCC4L工商注冊號110229604035533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相對人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王**違法行為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北京市勝利街興源洗浴中心。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延市監處罰〔2023〕5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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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市勝利街興源洗浴中心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229MA00BYCC4L |
工商注冊號 | 110229604035533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八條 | |
違法事實 | 經查,當事人店長王亮于2022年10月5日與胡某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以35000元價格接手了位于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楊家胡同5號的房屋及屋內商品用于從事日用品及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目前胡某某已無法聯系。隨轉讓的商品中包含有投訴人反映的“人參酒”8瓶(其中3瓶為大瓶,售價50元/瓶,5瓶為小瓶,售價25元/瓶,規格未標明),“山參鹿茸酒”2瓶(其中1瓶為大瓶,售價50元/瓶,1瓶為小瓶,售價25元/瓶,規格未標明),當事人將上述涉案商品作為普通食品進行銷售,非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瓶上均未標明生產日期或批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透過“人參酒”外包裝可見枸杞、“人參”狀物體及肉眼可見不確定成分的絮狀物。透過“山參鹿茸酒”外包裝可見枸杞、“人參”狀物體及肉眼可見不確定成分的片狀物和絮狀物。 上述涉案商品“人參酒”及“山參鹿茸酒”共10瓶均為胡某某在家自行泡制,具體泡制時間不詳,其所用主要原料酒為從齊齊哈爾市鶴御坊酒業有限公司進購的小米原漿酒。另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人參”、“山參”、“鹿茸”成分,因胡某某目前已無法聯系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供貨商的資質證照材料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我局執法人員無法通過協查查證上述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上述成分,故上述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上述成分,現無法查證,因此不予認定。 截至2023年5月29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店核實情況時,其經營“人參酒”8瓶(其中3瓶為大瓶,售價50元/瓶,5瓶為小瓶,售價25元/瓶),“山參鹿茸酒”2瓶(其中1瓶為大瓶,售價50元/瓶,1瓶為小瓶,售價25元/瓶),貨值金額共計350元。2023年5月9日向投訴人售出“人參酒”及“山參鹿茸酒”各1小瓶,售價25元/瓶,2瓶共計50元,因上述涉案商品均為當事人店長王亮一次性隨店轉讓所得,成本無法計算,因此違法所得為50元。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0元;沒收非法財物; | |
罰款金額(萬元) | 0.6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35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04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4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