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券過期后被要求按原價付費,商家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呢?
我之前在昆山優選上團購了一張票,該團購券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 31 日。12 月 30 日晚上 9 點半,我前往商家處,在排隊拿號時我提出先進行核銷,工作人員表示洗完后再一起算,我也就沒有在意。然而,當我在 1 月 1 日凌晨 1 點結賬時,卻被告知團購券已過期,必須按照原價付費,總計 300 多元。這樣一來,我團購的票就作廢了,等于白白把錢送給了商家!我就問商家憑什么不按照我進店的時間來計算,后來我堅持不同意并表示要報警,商家這才妥協。這家店的服務態度非常差,本來我覺得 39 天的有效期對于這個設施來說沒什么問題,但是經過這件事后,我再也不會去這家店了。
